主张补缴社保有时效限制吗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给员工补交社保没有法定期限。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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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26

没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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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6-14
企业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税务机关负责追缴。追溯时效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1 年)或劳动监察追诉时效(2 年)?
实践中,各机构间虽意见不一,但整体逐渐倾向于不受时效限制的做法。企业需明确上述机构征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同于作为劳动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处罚,后者一般在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时具备适用空间。
而且,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并未限制补缴保费的时效,相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将征收滞纳金,意味着企业补缴义务并不能因时效经过而消除。
因此,企业需按期、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特殊原因导致缴费中断的也应当及时补缴,避免因此陷入社保纠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