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法理何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法理何在?

收养时,要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地的法律,因被收养后,被收养人一般是到收养人处居住,解除时,也要符合两地法律,因解除时未成年的被收养人是要回到收养前的地方居住的。都是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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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5
我国对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法》第21条第2、3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03
主要是保护弱者原则
第3个回答  2013-01-03
主要关键点还是为了照顾弱者“被收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