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年半,因工资过低主动辞职,当时是2000一月,签了协议。离职一月后又回去该公司,工资到3000一月,9个月后被该公司无故辞退,没签合同,并且无任何提前通知。一直有社保,除中间离职断一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自己找出来的好像有很多,有3-11个月的工资可以赔,知道行情的帮我参谋下,到底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