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论述题~求高手解答!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原《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比较两段条文,试分析两者的区别并讨论刑法修改的理由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答:区别在于,1、两罪的入罪条件(犯罪构成)不同。修改前只有两点,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而修改后则扩大了盗窃罪的入罪条件,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具备其一即构成犯罪。2、两者的最高刑不同,修改之前盗窃罪最高可以处死刑,而修改后废除了该罪的死刑规定。
修改的理由:盗窃罪原先规定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实际上司法解释把多次盗窃又进一步限制为入户或在公共场合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而修改主要是对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查证困难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都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重大威胁的行为,而扒窃则是查证困难的行为,因此将之规定为犯罪;
盗窃罪废除死刑主要是受废除死刑思潮的影响。
可能产生的影响: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但也可能会给盗窃罪传统理论带来冲击,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是结果犯,而修八规定,入户盗窃等行为,具备该行为即可入罪(甚至是既遂,是否既遂有很大争议),该罪很可能不再是纯粹的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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