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急需求解~~有三题

一、我某出口公司拟向美国一商人出售一批自行车,于8月15日向对方发盘,限期8月21日前答复,价格每辆45英镑,装运期为10月。8月17日对方回电接受8月15日发盘,并提出每辆40英镑,装运期可推迟到12月份。我方没表态,于19日与另一商人达成交易。8月20日美商来电表示全部接受我方8月15日发盘,我方立即回电告之货已售出,而美商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否则提出索赔要求。问: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二、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但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没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镑的损失。问:(1)买方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2)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三、广州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为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C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在广州的银行收款,由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给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所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收货人凭香港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逐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C公司提出起诉忪,并赔偿全部损失,但后来香港C公司和香港B公司都先后倒闭歇业,致使A公司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问:(1)请问是什么原因导致我方A公司钱货两空的损失?(2)我方A公司通过这次出口,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一、此合同并未成立。理由:(1)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由于双方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
(2)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时间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美商8月17日回电提出价格、装运期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是接受,而是还盘,我8月15日发盘自动失效,美8月20日电接受无效。故该合同并未成立。

二、1.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2.(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教训:
(1)认真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
(2)正确利用提单上的限制性条款。
(3)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
(4)D/P付款方式签订FOB合同出口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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