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法定假日强制要求上班,不去的话有权利算旷工吗?

我们公司居然再过年的时候强制要求加班,因为我有事,所以不想加班,但是跟领导申请,领导说不可以请假,说如果我没上班就给我算旷工,这样合法吗?

无权,不合法.
法对强迫职工劳动有明确的界定,概念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劳动法第38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要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劳动法规,而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依规不准职工擅自离开劳动、居住区域,不准外出,不准接触他人的,则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2、采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所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监视、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将职工限制在一定的场所、区域内劳动。为了达到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目的,其他可能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施以伤害或以杀害、伤害进行威胁等,但这必须是为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否则,即使采取了暴力、威胁的行为,但不是为了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强迫其劳动,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还应指出,有的甚至是将被害人禁闭一个较为狭窄的空间内劳动,已超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范围达到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此时,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理。所谓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必要。虽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即能纠正,并取得职工谅解的,宜不以犯罪论处。

搞清楚了以上概念就不难看出,投诉反映的问题可能达不到强迫劳动的定性标准。除非职工表示不干而单位说非干不可。

当然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排职工超时劳动的问题是存在的。这一问题正是我们劳动保障监察要严肃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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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4
首先,要看你们公司是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以外的,即标准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你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加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3倍的工资报酬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话,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2个回答  2015-04-25
不应算旷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3个回答  2013-07-24
权.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第4个回答  2013-07-24
有,他的做法是不对的,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