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建设用地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存量建设用地,一般指在变更调查数据中为建设用地或在农转用有效期内完成农转用审批的地块,是相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概念,主要包括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到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等。
批而未供土地:指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满两年没有供应出去的土地。
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动工,但面积不足1/3);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但投资额不足1/4)。
城镇低效用地: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土地,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存量建设用地的拿地流程:
1、用地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2、选择拿地方式
根据土地用途和项目类型,相应确定提供建设用地的具体方式(批准使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配置方式(行政、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3、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向建设用地申请者提供土地的具体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供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供地方式、配置方式、供地安排等。供地方案编制后,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实施供地
供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具体实施供地。
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供地面积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标》(投资强度、最低容积率、配套用地等)等的要求,不得超标准供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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