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并签保密协议,公司以违规保密协议员工之间不能议论工资为依据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该如何处理

劳动仲裁需要什么

议论工资不违法,解除合同却是违法的!!此时此时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一、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三、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注意事项:
1、举报、投诉人必须据实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2、投诉要求投诉人实名投诉并提交身份证和基本证据。
3、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提供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举报中心接待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投诉人拒签的,应注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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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2
这是合理也合法的

薪资待遇一般在职场上就是不可讨论的,这是最基本的一条,虽然在我看来这好像并没有什么,但是在职场上这个是高压线

特别是你有合同并签了保密协议,你违约了,他们有权依据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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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迟迟不在自己已签字的合同上盖章,而且被告知公司要对这份已签字的合同进行修改,李某被公司不诚信的行为激怒了,便通知公司撤销其签字的修改协议。公司发现事态不对,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李某一份盖有公司印章的新修改协议,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做了修改。李某当然不同意,双方在此僵持不下。
    公司意识到李某不会在新协议上签字,但又不能不签合同,只好拿李某已签字的合同做起了文章。7月22日,公司将补盖章的协议发送到李某的邮箱;7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在该协议上补签字并将合同签订日期倒签回6月30日,并于7月31日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合同。
    看到公司不讲诚信出此下策,李某觉得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谈的空间,气愤之余,以“违法辞退”为由将公司推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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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是劳动合同的一个关键环节,员工从入职到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最后到劳动合同终止,处处都有风险,处处都得做到谨小慎微,以下笔者对此做出几点提示:
    第一,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准确统计员工入职时间、合同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在于避免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或者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准确统计员工入职时间、合同起始时间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起点;而准确统计合同终止时间是为了日后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准备,以免因管理疏忽使公司付出不必要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而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以外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需提前30天通知终止,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中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