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正常给员工买了国家规定的所有保险, 包括工伤险, 但工伤事故发生之时, 企业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公司再给员工购买商业的意外保险, 比如平安的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是否可以以合同形式约定, 如有工伤事故, 员工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尝款,因而不可以再向公司索要赔尝?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
期待高手解答.
1、意外险的受益人本来就是被保险人, 企业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呢?
2、意外险医疗和工伤保险是冲突的吗?选一个理赔就不能选另外一个吗?比如,工伤险就不包括给工伤员工的一次性补尝,也没有误工费之类的项目。但有的商业意外险是包括这些项目的,这些也不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