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竣工验收有涉及:具体如下: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工验收的依据可概括以下九点: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