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 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