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发的催款通知书,对方只是签了字。这个情况是不是重新计算时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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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8
过了诉讼时效再诉讼,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诉讼权。
过诉讼时效发的催款单,如果对方认可,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