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首先,遗产税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遗产税的征收不是为了扩大财政收入,而是发挥法制杠杆的作用,调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因此,各国通常设立了较高的遗产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较高的税率。通常情况下,遗产税只是对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一般占居民总数的1%到3%)征收。在免征额的设计上,美国遗产税的免征额在1998年定为62.5万美元,2006年将提高到100万美元,日本的遗产税起征额为150万日元。[2]另外,遗产税也多采取累进税率,德国遗产税适用税率从3%到70%不等,日本使用税率从10%到70%不等,英国遗产税率最高可达90%。  其次,各国都会设立其他政策与遗产税制度相配套。赠与税就是一种与遗产税相辅相成的制度,其设计目的旧载于避免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产转移而避免纳税。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课征的税金”。赠与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逃避遗产税。因此,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3]此外,各国通常还配有其他各项税收征管和程序制度,如金融实名制、财产实名登记制、财产评估制度等,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税收征管体系。  再次,遗产税税制复杂,征收成本极其高昂。例如,在美国,由于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转移,往往难以核定,为此,遗产税制设置了许多条款,以避免税收的流失。复杂的税制也相应的提高了征税成本,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不过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高达480亿美元。 从各国的理论与立法实践来看,通常认为,遗产税的开征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就是说,在遗产税的征收上,税收政策更多的被当作是调节经济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工具。  这种现象,和 “税收工具主义”立场是分不开的。所谓的“税收工具主义”,是指更多的从经济学角度考虑税收的功能,政府控制税收政策以调节社会经济和财富分配状况。这也是税法领域的传统观点,其出发点更多是政策性的、行政化的,而非法律层面的。  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不仅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税收政策的实用性,更应该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来寻求税法政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我们所应当考虑的,不仅仅是政府采用何种税收政策来实现调节经济的效果,更应该考虑的是,这样的税收政策在法律上,在政府-公民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上,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这也应该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我认为,关于遗产税制度的目的和基础,是否能够调节经济和社会财富分配、甚至于反腐败,都是比较次要的,而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于,从“税收之债理论”的角度来看,该税收的债权人也即政府是否承担了对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的责任。如果仅仅从工具的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功能,那么无法判别该税收的存在是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税收之债,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5]把税收关系看成公法上的债,让我们认识到,尽管税收之债是单务之债,也即双方并不互负债务,但国家作为债权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遗产税征收的问题上,国家如果要享有此种债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遗产税及与之相配套的赠与税等法律制度所针对的纳税群体是社会的高收入群体,他们的确享受了比普通工薪阶层多得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富人消耗的也相对较多。从这一角度来看,富人确实有必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否一定要采取遗产税这一方式?能否用其他针对富人的税种替代?这仍需要从理论和实务的多个角度去考察遗产税成立之法理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我认为,遗产税及其配套的税收法律制度是针对高收入、财产累积较多的人群的一种税收措施,是各种税收制度中的一个环节。而整个税收制度是一个整体,不应该将一个税种割裂出来研究。因此,对于整个税制而言,由于这一群体消耗了较多的社会公共产品,政府对他们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因而确实有必要对这一群体征收较高的税率,但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应该根据国情和其他配套的经济、法律的制度和政策情况,考虑到税制的整体协调性而加以设计。因此,是否征收遗产税,在法理层面上,其目的符合整个税制设计的需要,是为了使得税收之债的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平等;但具体到该税种上,需要放在现实社会和一个税收制度的协调中加以考虑,以达到税收的根本目的——协调社会贫富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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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5
征收遗产税的目的首先是增加国家税收;其次是避免中国富二代的低能儿,老子打天下,儿子继承父业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习,现在仍影响所有中国人;第三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致富的终极目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