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要裁人,我签的合同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我在过去的几年中,上的5天8小时,

这样算下来,上5天8小时的工时就超过综合制工时(每年多上50个小时左右的班)。请问每年多上的50个小时,是否可向公司要回加班费用?

可以要回你的加班工资。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公司,必须要到劳动局备案,并获得审批,其中就有一条,这个综合工时制是按照年度季度还是月度综合的。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国家法定假日也不能安排员工工作,否则必须支付额外的3倍工资,不得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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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16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追问

我真的没怎么看懂,能否告诉我,这多上的时间能否要回加班费?若可以,则符合哪一条法律!

另:我说一下:我们公司的综合制,其上班的时间为:一年中,除掉国家的法定假日后,除以2即为上班天数:每天上班时间是:7:30~19:45(中间包含两顿吃饭时间:时间为40分钟+4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