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盹5分钟遭开除合理吗?

如题所述

近期一则新闻引起了关注,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997年9月16日,张勇进入武汉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2015年6月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张勇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张勇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张勇拒绝在解职通知书上签字。



虽然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张勇作为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只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就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勇表示,他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上班时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张勇还指出,因2015年公司效益不好,会采用种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所以在同年7月2日,张勇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3.94万元。公司则称,张勇违反了单位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张勇的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张勇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交事发地点监控录像,张勇关于“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的陈述可以被采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有严重违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有严格限制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实张勇“上班睡觉”的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而根据其员工手册,在严重违纪情况下也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



此外,用人单位实行以周为单位的倒班制,事发当日,张勇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

法院据此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勇经济赔偿金13.77万元。该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被武汉中院驳回。


员工上班时间睡觉固然不对,但仅仅因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便开除员工,这样的举措未免有失人性化,这不仅不利于营造拴心留人的和谐氛围,也不利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制订相应管理制度无可厚非,但每一条制度要设身处地长远考虑,既要为企业的长远着想,也要顾及每一位员工的内心感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