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奖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办法规定,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有效整治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鼓励公务员善于担当、敢于负责,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尽职尽责、廉政勤政。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第六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第七条 各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考核等效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共性指标权重一般占30%,个性指标占70%。

第八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九条 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总人数的4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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