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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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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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第2个回答  2017-11-06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