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项目减征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哪些项目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税项目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成重大损失的; 3.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中1、2两项的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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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08

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有: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适用减免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4)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