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曾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来往之后,刘某仍然在李某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并殴打过,并多次警告刘某均无济于事,于是,李张二人商议,假如刘某再来,将其腿打断。某日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响,将张叫醒,张随即拿铁锨冲出门外,看见刘某躲在墙角处,张仇恨满腔,当即用铁锨照刘某的头部猛打数下,刘顿时倒地,这时,李某也出来用扁担又朝刘某的腿、臀部猛打,直打到刘某不能动弹为止。张遂去派出所报案,刘某被抬回家,于当夜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严重脑挫裂所致。问: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请从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两方面分别分析

一、根据行为共同说分析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因现在刑法采取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刑法中行为共同说中的犯罪禁止违法层面意义上的犯罪,只要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

    故根据该学说,张某和李某均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由于张某直接使用铁锹打击刘某的头部,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刘某死亡的现实、紧迫的危险,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可能导致刘某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至少可以评价为放任,即主观上至少具有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仅用扁担打击刘某臀部、腿部,客观上无致死的可能性,因此其行为仅成立故意伤害,加之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虽然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为不同的罪名,但在对他人身体伤害的范围内有重合,因此二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二、根据犯罪共同说分析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详见:《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11年7月底4版。)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均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由于张某直接使用铁锹打击刘某的头部,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刘某死亡的现实、紧迫的危险,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可能导致刘某死亡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至少可以评价为放任,即主观上至少具有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仅用扁担打击刘某臀部、腿部,客观上无致死的可能性,因此其行为仅成立故意伤害,加之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故,根据该学说,张某、李某二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不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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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07
这个题目是有一定难度的,关键你要看 他们是不是有共同的故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