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业务是阶段性的,2013年的订单已经生产完毕,准备给工人们放长假,同时发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预计明年3月初就可以复产(从每年的生产规律来看,复产的可能性99%)。咨询问题: 可否向社保局提出申请,因公司经营困难,在放长假期间暂停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复产后为员工补缴? 担心复产后有员工不回公司上班,所以想用这种方式让员工能回来,即使复产后不回来,公司的损失也会少一点。毕竟生活费是实发工资,实际上社保的公助和个人部分都是公司出了。那么请问:1. 这么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据? 2.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曲线救国的方法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