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合同里面写的清楚:每个月20号发上个月的工资,遇节假日等提前发放。
但每次发工资都是在20号之后发的,一般都会拖一天,有的时候会拖三四天,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违反了合同法?
我现在要辞职,是否能以此来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因为公司违反了合同里面的规定。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