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急 急 急 急 急 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谁有"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中 有没有强制性有关线路短路保护及切断电源开关保护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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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 8.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6.1 一般规定

8.6.1.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下列保护:

(1)短路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接地故障保护;
(4)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1.2 配电线路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间应能协调配合。当有困难时,对于非重要负荷除第一、二级之间具有选择性动作外,其他可无选择性动作。

8.6.1.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特征和接地型式相适应。

8.6.1.4 对电动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6.1.5 低压配电线路的过电流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用以在发生过负荷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供电。

8.6.2 短路保护

8.6.2.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使导体及其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及机械应力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8.6.2.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8.6.2.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以下式进行校验:

8.6.2.4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
(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3)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电线路。
(4)符合本章第8.6.6.2款和第8.6.6.3款规定的线路。

8.6.2.5 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不按分断能力选择保护电器,对于非重要负载在电源侧已装有能满足本章第8.6.2.2款要求的其他保护电器,则允许负载侧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的最大短路电流。但两个保护电器特性的配合,应使短路时通过的能量不致造成负荷侧保护电器和导线的损坏(包括机械应力和电弧造成保护电器的损坏)。

8.6.2.6 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公式8.6.2.6校验其灵敏度:

8.6.3 过负荷保护

8.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使保护电器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8.6.3.2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1)符合本章第8.6.2.4款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2)不可能增加负荷从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3)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8.6.3.3 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8.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8.6.3.5 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8.6.3.6 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等。

8.6.3.7 对于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的过负荷保护,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考虑降容系数。

8.6.3.8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8.6.4 接地故障保护

8.6.4.1 为防止人身间接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和配合下列因素:

(1)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2)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等级和使用特点;
(3)导体截面;
(4)环境影响。

8.6.4.2 除本章第8.6.4.1款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外,下列措施也可用于防止人身间接触电: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超低压供电。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8.6.4.3 第8.6.4条规定涉及的电气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级均为Ⅰ级电气设备,且此类设备所在环境均指正常环境,在此环境内人身触电安全电压极限值为50V。

切断接地故障的时间极限值应根据系统接地型式和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而定,分别见以下各有关条款的规定,但其最大值不宜超过5s。

8.6.4.4 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除本规范第14章规定的等电位联结内容之外,总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总等电位联结和辅助等电位联结做法见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8.6.4.5 位于总等电位联结作用区以外的TN、TT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并应符合第8.6.4.20款和第8.6.4.12款的规定。

8.6.4.6 在TN接地型式的配电线路中,其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8.6.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5s。
(2)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0.4s。

8.6.4.8 当对第8.6.4.4款所述的基础和地板难以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和辅助等电位联结时,则该场所内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第8.6.4.7款之(2)所述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2)当同时具有第8.6.4.7款两种线路时,除对(2)所述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外,对(1)所述线路如同时满足下列二式有困难时,则按第8.6.4.20款(2)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8.6.4.9 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下列方式:

(1)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章第8.6.4.7款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第8.6.4.7款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3)当上述(1)、(2)项的保护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漏电电流保护的接线应符合第8.6.4.20款的规定。

8.6.4.10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式要求:

8.6.4.11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方式。

只有在满足第8.6.4.10款的要求时,反时限特性和瞬时动作特性的过电流保护方可采用。

8.6.4.12 TT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多级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不宜超过三级。其电源侧漏电保护电器动作可返回时间应大于负荷侧漏电保护电器的全分断时间,但电源侧保护电器最大分断时间不宜超过1s。

8.6.4.13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8.6.4.14 I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满足下式要求:

8.6.4.15 IT系统配电线路的相线与外露可导电部分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可不自动切断供电,但应采用绝缘监视电器进行声光报警,第一次接地故障应在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排除。

8.6.4.16 IT系统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也可采用个别的或成组的单独接地极。

如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其切断时间应符合TT系统的要求。

如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其切断时间应符合TN系统的要求。

8.6.4.17 当IT系统配电线路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切断故障线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8.6.4.18 严禁PE或PEN线穿过漏电保护电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8.6.4.19 漏电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8.6.4.20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宜采用下列接地方式之一:

(1)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保护电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符合公式8.6.4.6的要求。
(2)漏电保护电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型式如按局部TT系统处理,则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符合公式8.6.4.10要求。

8.6.4.21 为保证在TN—C—S系统配电线路中装设的漏电保护与短路保护有足够的交叉范围(即无保护死区),宜采用电磁式或辅助电源可靠动作电压不大于66V(0.3Ve)的电子式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8.6.4.22 在IT系统中采用漏电保护切断第二次接地故障时,保护电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0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8.6.5 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5.1 中性线N(PEN)断线故障保护系指有中性线配出,且以单相负荷为主的居住建筑的低压配电线路,因中性线断线而导致中性点电位偏移时,为保护人身和单相用电设备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8.6.5.2 为防止或减少中性线断线,除应同时考虑下列因素外,还宜采用中性线断线保护:

(1)N(PEN)线应满足本规范第7章对导线机械强度和本章第8.4节对载流量的要求;
(2)导线的连接点应牢固可靠,并采取防止气化腐蚀的措施。

8.6.5.3 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应能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断线时,自动切断负荷侧全部电源线路。

8.6.5.4 为有效抑制因中性线断线导致的电位偏移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应具有反时限特性(但欠电压除外)。

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或等电位联结条件相适应。

8.6.5.5 当采用单相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需要工作接地时,其接地极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用于TT(局部TT)系统时,应与该系统中的PE线共用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2)当用于TN—S系统时,应与该系统中的PE线连接。
(3)当用于TN—C(TN—C—S)系统时,应单独接地,不得与重复接地共用,并应保持保护装置的距离。

当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与漏电保护电器配合使用时,其配电系统宜采用本款(1)所述接地型式。

8.6.6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8.6.6.1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避免保护电器工作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

8.6.6.2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维护与操作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长度不超过3m;
(2)采取措施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
(3)不靠近可燃物。

8.6.6.3 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为了操作维护的方便需将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该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单相(或两相)短路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动作;
(2)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可燃的管、槽内。

8.6.6.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配电线路中不接地的各相上。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无N线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允许只在两相上装设保护电器。

8.6.6.5 在TT、TN系统中,如果N线截面小于相线,则N线应装设相应于该导线截面的过电流检测电器,该检测电器使保护电器断开相线,或同时断开相线和N线;但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则N线上可不装设过电流检测电器:

(1)线路的相线保护电器已能保护N线;
(2)正常(可较长时间缺相运行的线路除外)工作时,可能通过N线的最大电流明显地小于该导线的载流量。

8.6.6.6 IT系统不宜配出N线,如有N线配出时,需要在该N线上装设过电流保护电器,并用来使包括N线在内的所有带电导线断电。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遵守本规定:

(1)当个别N线的短路受到装设在供电侧保护电器的有效保护;
(2)如果个别线路是由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的,且其额定漏电电流不超过相应N线载流量的0.15倍。

8.6.6.7 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电器宜装设在三相四线制架空线路末端或单相分支线路首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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