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商品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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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是否应纳入金融产品计征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追问理财产品是否要纳税,对于提高投资收益有较大的影响,忽视不得。目前,教育储蓄存款、国债、保险、开放式基金、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信托——都是不用纳税的理财产品。
那这些也要纳税?
追答从上述答可知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非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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