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往自己公司打款是实缴资本吗

如题所述

此处的公司法人应该指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打款到公司账户是否做实收资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再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的实缴状况和资金性质来确定会计处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缴足注册资本金。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缴足注册资本金,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在约定的年限内缴足资本金,同时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在汇款备注栏标注为“投资款”时,则财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到的款项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2、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缴足注册资本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按照规定缴足资本金,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在付款单上标记为“追加投资”时,则财务在会计处理时,将收到的款项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3、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缴足资本金,但在付款时标注为借款给公司,不是缴纳资本金时,则财务在会计处理时,将收到的资金作为“其他应付款”挂账处理。借款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

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资金性质来确定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公司股东,则缴纳注册资本金、追加投资和借钱给公司的情况都是存在的,那么公司就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给公司资金的性质,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给公司的资金性质为缴纳资本金,则会计处理为“实收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给公司的资金性质为追加投资,则会计处理为“资本公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资金性质为借款,则会计处理为“其他应付款”。
2、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非公司股东,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给公司的资金,基本为借款给公司,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补充和运营,当然其他目的除外。那么,财务人员可以将收到的资金做“其他应付款”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关键事项约定清楚,如借款时间、金额,借款利率等。
公司收到法定代表人转入的资金,在会计处理时是否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应充分考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资金的性质和注册资本金的实缴情况,相关内容了解清楚后,会计处理就简单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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