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8-31
一会计利润总额=3480-2600-50-400-40-180-200=10万元
二纳税调整增加额=10+28+3+2+8+8.8=59.8万元
1广告费:扣除限额3480*15%=522万元,实际支出200万元,据实扣除,无调整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480*0.5%=17.4万元,25*60%=15万,17.5〉15,所以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1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25-15=10万元
3允许扣除的三费金额:
职工福利费:200*14%=28万元 18<28据实扣除 纳税调整增加28万元
该企业2007年底税前列支的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30万元,2007年度期初余额为30+18-28=20万元,先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再按会计准则列支。调整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0-18=2万元。
2007年度不得计提:200*14%=28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28万元
注:
财企[2007]48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职工教育经费:200*2.5%=5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8-5=3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200*2%=4 万元 未上缴部分不得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2万元
4非广告性赞助支出8万元不得扣除
5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总额*12%=10*12%=1.2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10-1.2=8.8万元
6已报批的存货亏损50万,如果损失备案审批通过了,那么就可以扣除,不通过则不行。不知是否通过,就当是通过了,不调整。
三纳税调整减少额=20*50%=10万元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0+59.8-10=59.8万元
五应纳税所得额=59.8万元
六应纳所得税额=59.8*25%=14.95万元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9.8万,平均职工人数80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5%
七
减免所得税额=10*20%=2万
八实际应纳税所得额=14.95万元
第2个回答 2012-08-31
会计利润=3480 - 2600-50-400-40-180-200 = 10万元
广告费可扣除的金额 = 3480*15%= 522万元,实际扣除200万元,所以不用调整
业务招待费可扣除的金额为 25*60% =15万元 或者3480*0.5%=17.4万元,所以应当纳税调增10万元
职工福利费可扣除金额=200*14% =28万元,实际扣除18万元,无需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可扣除金额=200*2.5%=5万元,实际扣除了8万,应当纳税调整3万元
职工公会经费可扣除金额=200*2%=4万元,无需调整。
捐赠部分可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10*12%=1.2万元,发生了1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8.8,非广告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报批的存货亏损50万,如果审批通过了,那么就可以扣除,不通过则不行。
应纳所得额 =10+10+3+8.8+8+50 -30-10-10=39.8.
根据条件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所以按照25%税率纳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