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解答,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制度问题

我只是想询问下,这公司是否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合法,我在此公司做了两年,工作内容是会展。一天上12个小时班,做五休二,但休息日不确定,忙的话,两个礼拜休一天左右,不忙的话,一个礼拜可以休三天左右(旺季多过于淡季,并没有加班费)。并在员工合同未到期离职时,公司要求员工赔偿一个月工资,或选择多做一个月
劳动合同中是这样写的:

(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需要乙方加班的,由甲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如果乙方认为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申报程序经所在部门准许后才能加班。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等其他工时制度。甲方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应当告知乙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假期。

合同未到期离职员工还要赔偿??!!公司想钱想疯了把!当然不合法啊,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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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8
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全年平均工作时间计算,如超出法定时间,应该算加班。综合工时制度等其他工时制度就是这么算的。问题是,你如何证明你的实际工作时间。公务员加班一般都不给加班工资的,谁敢告呢。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9-08
第一;员工未到合同期离职是不要付违约金的,但必须要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申请!
第二;一天上班12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的每日工作八小时制!
第三;节假日在用人单位忙的情况下,劳动法规定是可以补休的!
如果有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3个回答  2012-09-09
有不定时工作制度,只要公司给你申请了,在当地备案了,加班不非法的,而且也米有加班费。
第4个回答  2012-09-09
这家公司还是比较正规的,做会展的旺季忙死,淡季闲死。我有个朋友也是如此,旺季的时候没加班费。淡季闲在家老板也不扣工钱。这个工作不做班。如何鉴定工作时间制度啊!可以说介与自由职业和固定职业之间!郁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