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由谁来承担举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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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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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2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主要与行政行为形成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地位有关。

但是也有例外,法律规定了原告举证的特殊情况作为例外: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02
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相对确定的,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需原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应当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