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纳,是否有法律责任

我是出纳,公司是外企,跟老板说不上话,我们公司的领导都可以随意支配钱,月末一起去找老板签字,老板也签,如果公司被查账,出纳是否会承担私自放款的责任
如果追究责任,他们是否会把白条销毁,说出纳把钱弄没了,因为账都在会计那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处理公司的财物问题,也应当符合财会要求,否则,如果老板涉嫌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的,则是属于共同犯罪。

首先出纳不能私自做假的凭证,同事拿着领导已签字的费用报销单来拿钱时,要注意一下发票是否是假的,发票上面是否有公章,如果没章即使发票是真的也不能做帐。税务局查到后会让单位补缴所得税的,补缴税太大是会设计自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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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8
这种情况可能会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果经过你手支配出的钱而又没有所证明此钱用途的材料,公司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做为出纳一定要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学习出纳知识到恒企教育,恒企教育通过小规模全盘账、出纳、商业会计全盘账、工业会计全盘账、成本会计等课程的学习,让从零起步的会计人员快速入门。

第2个回答  2017-12-06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处理公司的财物问题,也应当符合财会要求,否则,如果老板涉嫌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的,则是属于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你好。我也是一名出纳。你每出的一笔钱,都必须要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名。一般我会先把手续办完(如:领导签字)后才放款。此原始凭证我这边登完现金日记帐后传给会计做帐。如果有一些是领导口头通知,那我会先放款,后追着领导签字(一般我不建议你这么干,万一领导不认帐。钱不就是我们赔了吗?)。你传给会计的每一张原始凭证,你或多或少的是有法律责任的。首先你自己不能私自做假的凭证,同事拿着领导已签字的费用报销单来找你拿钱时,你要注意一下发票是否是假的,发票上面是否有公章,如果没章即使发票是真的也不能做帐。税务局查到后会让你们单位补缴所得税的。你说的白条。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是不允许的。但大多数企业都会有这种情况,身为一个出纳,你一定要保存好这些白条,如果不小心遗失了,那只有你赔钱了。如果你和会计关系好的话,跟会计商量一下。每天发生的白条,按照正常程序,你这边登好现金日记帐,她那边也把这笔钱做进明细帐里。这样以后无论怎么扯,把会计帐拿出来,来龙去脉不是就一目了然了吗?如果会计不愿意,只有你自己保存好白条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5-24
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果经过你手支配出的钱而又没有所证明此钱用途的材料,公司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追问

会计调账,现金导致不凭,她让我做一笔跟别人借款的凭证,让我打个三联收据,收到别人的借款,上百万的收据,这是我出纳该做的么,他总说不能两个人的字迹,就连月末结转都是她告诉我怎么写,她让我写,会计制度没有着个规定吧,没有说凭证上必须都是一个人的字迹吧?

追答

这个倒是没有必须要一人签写,如果查账的话,这笔钱的还款责任会落到签字人的头上,如果公司矢口否认这笔资金的话,那么自然是签写借款凭证的担负一定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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