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的具体情况和新劳动法的问题

我07年5月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其实我很愿意08年继续和公司续签合同,因为新合同法我还不是很懂,希望大家帮我解释一下到了08年5月的时候如果公司与我继续签订合同和不与我继续签合同对我有哪些影响?

公司可以不和你继续签合同,但是应该多给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下面的是相关的法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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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2-28
因为你们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根据现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和你续签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从经济等方面来考虑的话,可能会选择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如果以后他不跟你续签了,就要按照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多数公司可能会不续签,通过这样来中断在这一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说用人单位和你续签了,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就会高很多。这样对你就比较有保障了。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第2个回答  2007-12-28
08年5月以后合同到期。是否留你工作是公司的权利。如果继续留你工作,则必须和你签劳动合同,否则,自未签定之日起,每月要多赔偿你一个月工资。如果超过1年还不签劳动合同,则视为公司和你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08年1月1日以后签定劳动合同的,必须上社会保险。否则,你可以随时要求离开,并由公司按你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多赔偿一个月工资给你。
08年1月1日以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职工离开后要承担违约金。你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要走,就可以走,不用掏钱。但如果公司为你进行了培训,要返培训费。如果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还要遵守协议约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12-28
前面两位回答的非常好!你可以参考一下,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