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公司给员工多买了一个月社保,可不可以向员工追回他个人应缴的部分?

本市办理社保的时间是每月5-20日,当月办理停保次月才生效(也就是说当月报停了,但是社保局仍然扣当月的社保费,次月才不扣)。因在试用期内,员工6月29日提出离职,7月1日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7月1号为公休,7份员工没有工资),员工提出离职时已经过了当月社保办理时间,只能7月5号后报停,可是社保局扣了7月分的社保费。现在我们要求员工出他自己应缴的部分,可是员工以他已经离职公司不应该给他缴社保为由拒付。

多缴纳的社保是不可以退回的。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扩展资料

社保的缴费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

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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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1

不可以强制追回,可以和员工协商退回个人应缴部分。

公司继续为员工多缴纳了1个月的社会保险,员工对此并无过错。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如果协商后,员工愿意退回个人应缴部分,公司可以追回,如果员工不愿意,公司不可以强制追回。

社保不应当算作不当得利,如果劳动者已签约下一家公司,由于已经存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则导致不能正常入职,不但浪费了企业的资源,也同时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扩展资料: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社保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有以下几个情形可以退保可以办理退保:

(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

(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4)参保人员死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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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还是协商解决吧,员工和你们都没有错,按照正常来说员工应该把自己和公司缴纳的都给公司。
其实以前都是朋友,协商解决还不会伤和气。再说你们给员工开离职证明这些东西了,不开这些东西日后他的社保是转不走的,所以你们还是协商解决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社会保险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具有财产性,属于财产性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员工离职后给员工多买一个月的社保,符合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因此,公司有权向员工追回多买的一个月社保。
第4个回答  2015-09-24
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但是一审和二审判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A离职后,B公司继续为A缴纳了1个月的社会保险,A对此并无过错。B 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B公司应当返还从A离职结算中口扣除的**元社会保险费,B公司的扣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终审判决结果)
{还请各位专家不要给予错误的指引。社保不应当算作不当得利,如果劳动者已签约下一家公司,由于已经存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则导致不能正常入职,不但浪费了企业的资源,也同时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