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

我在变电所指班十天十宿24小时应该给加班不、急急急急

回答你的问题:
1.这样的工作制度能否申请所要加班费?
答:因你的工作时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和你同意的,按照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属合法行为,所以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按照深圳市的规定执行看:深圳市劳动部门为保证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繁忙时得到有效休息,规定基本工作时长每月为166.64小时,半年为1000小时,全年2000小时,除此之外的加班时间平常按1.5倍工资。以此可以理解为,虽然你是不定时工作制,按照你的工资结算方法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以周,还是以月,抑或以年为单位,全年你的工作时间超过2000小时的,例如,全年你工作时间为2400小时(你有上班记录的话)可以申请400小时的加班费用。

2.你的加班是否在法定假日,比如元旦,国庆,五一等法定假日?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同样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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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2个回答  2012-08-03
当然应当算加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