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是否废止,是否有替代文件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是否废止,是否有替代文件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一条是否有依据

截止2019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并没有废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扩展资料: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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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29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劳动合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5.10
  【实施日期】 1995.05.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5〕223号
  【主题词】 劳动 合同 赔偿 办法 通知
  【正文】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一颗小小嫩草 | 2009-06-03 2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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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该文件继续有效。进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可以查到该文件继续有效。
现在你可以去官方网站查查看。祝你好运哟!
第2个回答  2012-07-29
这个文件没有废止,本月我们进行的一次劳动仲裁案件还援引了这个文件的部分内容。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有相关规定,不知道你所面临的具体是什么问题,你可以进行分析,哪个对你更有利就采用哪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追问

现在法院已经结案,我想知道法院是否有权判决限期支付

追答

法院的判决结果怎么样的呢,一般都会有支付期限的,在期限内未支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还得给强制执行费的

第3个回答  2012-08-02
地域的不同,则结果不同,关于拖欠工资方面,你可以选择写25%,也可以写50%,一个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是劳动法,不过建议你写25%,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4个回答  2012-07-29
该文件没有废止,执行该文件的主要依据是劳部发【1995】48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