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长期招聘临时工是否符合劳动法

我们公司常年招聘临时工,薪资要比正式员工少一倍多,想要转成正式职工就要至少做3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或者3个月以后随时被工厂踢掉,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

工厂长期招聘临时工是合法的,但是临时工的工资要按照其岗位正式工的工资来计算,并需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开除的,需要根据规定进行补偿,未补偿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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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1-17
如果招聘的是劳务关系(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或者非全日制用工),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
但从你的叙述中,你单位招用的是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作法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追问

我们在进厂时没有以工厂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合同。我们和公司正式工做的工作都是一样的,薪资却少得可怜,就端午的时候连一个粽子都没有发给我们临时工,想想真的好可气,好低人一等。

追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2年,你们的待遇应当与用人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你们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同工同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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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7-03
这是企业变相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1、临时工可以被认为是试用期,非未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企业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要想员工补偿
这种情况,你们员工要齐心,先与工厂商量,然后找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去劳动仲裁和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7-03
现在劳务派遣被滥用了,根据劳动法应当同工同酬。
第4个回答  2012-07-03
理论上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