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超出计税部分是否要交税

如题所述

要交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取得收入为标准,不考虑补发问题,
但是国家有个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可以降低税负,如果你补发工资较多可以选用年终奖方式,但年终奖计算方式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年底年终奖发的多,就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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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3
你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对补发工资的例外情况作出特别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不同地区对于补发工资的计税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08-08-31
税法规定上没有说补发还是什么,它说的是当月工资数额,补发了超过数额的是要纳税的,但国家规定的除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8-03
是的,只要是你的月收入超出部分就需要交税,可以换成奖金或者福利一类的发放
第4个回答  2008-08-31
是应该交税的`如果可以的话`可以给领导说下`可以隐匿不报`不在帐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