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月6号正式开始上班,当时面试的时候并未明确说明试用期是多久!到12月底的时候,要求签合同,但我已经打算辞职,所以并没有去签!我在1月1号正式向我们店长提出辞职,店长答复必须一个月以后走人,或者招到人就能走!我在今天16号又向店长提出,我最多只能工作到24号,已经买了回家的机票,店长还是不答应,说必须2月1号走人!不然之后我不来上班按旷工算,旷工1天扣3天工作,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不发工资!想请问下,我们店长的说法是合法的嘛??我真的就拿不到我这个月上了班的工资了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