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毕业后在上海诚归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老板跟我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当天就可以卷铺盖走人了。老板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的理由很含糊,什么我太自信了,想法和一般人不一样啊之类,总之是将来发展不好,不是已经做的东西不好。本人工作非常努力,分配给我的项目都成功地完成了。
第一个问题:
请问一下,在试用期,公司不提前通知,也没有适当理由就辞退人的行为合法吗?
第二个问题:
该公司研发部招的对象绝大部分是重点大学(复旦,交大,南大等)本科刚毕业的小白(没有经验,容易忽悠的那种)。该部门里面有些事情很简单,很快就能上手,上手后做的基本都是重复的内容,但是这种事情必须有人做,而且很多。在我的试用期那半年研发部的某一个组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员工就4个,但是却招了十几个新人,新人的试用期6个月。
请问一下,该公司是不是有招那些小白去干活,但是只付试用期工资的嫌疑?
如果是这样的话本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