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人,事先可以没有任何通知也没有适当理由吗?

本人毕业后在上海诚归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老板跟我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当天就可以卷铺盖走人了。老板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的理由很含糊,什么我太自信了,想法和一般人不一样啊之类,总之是将来发展不好,不是已经做的东西不好。本人工作非常努力,分配给我的项目都成功地完成了。
第一个问题:
请问一下,在试用期,公司不提前通知,也没有适当理由就辞退人的行为合法吗?
第二个问题:
该公司研发部招的对象绝大部分是重点大学(复旦,交大,南大等)本科刚毕业的小白(没有经验,容易忽悠的那种)。该部门里面有些事情很简单,很快就能上手,上手后做的基本都是重复的内容,但是这种事情必须有人做,而且很多。在我的试用期那半年研发部的某一个组工作超过一年以上的员工就4个,但是却招了十几个新人,新人的试用期6个月。
请问一下,该公司是不是有招那些小白去干活,但是只付试用期工资的嫌疑?
如果是这样的话本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单位不合法。在试用期内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单位有只付试用期工资的嫌疑,但是没有证据不足以说明问题,况且这个问题与你这件事情没有关系。你只需就事论事。
3.试用期6个月必须是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合法约定。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而不满三年,那么最多只能约定2个月试用期,如果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最高期限),那么单位应当支付你超出部分的试用期满月工资。比如只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实际已经履行了6个月,那么单位应当支付你6-2=4个月的试用期满月工资的赔偿金(与第1条里的赔偿金是两种,可以分别主张)。
4.你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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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29
1、试用期内,也只有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证明不符合的条件要有证明,比如录用条件没有达到等才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可以要求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2、不排除这种可能。早发现早走为好,如果你所说属实,这样的公司没有多少发展前景。
第2个回答  2012-01-29
试用期到,企业炒人也正常,因为不管是试用期,还是合同员工,只要合约到期,企业和个人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只要他给你应有的工资就行
第3个回答  2012-01-29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补偿金及其他的损失。
第4个回答  2012-01-29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却是有附加条件的,即必须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无理由或理由牵强。
因此,老板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你,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1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的试用期确实过长,但不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几年?按规定至少在三年以上。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规定不符,可以主张试用期过后应支付转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