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员工需不需要赔偿的问题(急,分可追加)

我姐姐今年上半年进了上海一家公司上班,今年年底她要请假回家结婚。婚礼定在1月21号,公司是除夕,也就是1月22号放假。她去请假想提前两天回去,结果公司不批,而且听说她是请假回家结婚,就动了想开除的心思。因为我姐姐已经快27岁了,结婚后,一两年之内肯定会生小孩,公司就不想留她。但是公司又不想赔钱,就找她在工作中的一些小错误,连续给她发了三封警告信。他们公司在员工进公司的时候有一个规定,说是连续接到三封警告信的员工,可以做辞退处理,不需赔偿。在每个人刚进公司的时候就写在员工手册里,让每个人看完签字确认的。现在公司就暗示我姐姐自己辞职,不然就要用这条辞退她。我觉得这对女员工好不公平,而且全公司的人,只要公司想辞退,随便寻个错发警告信,发满三封就不赔偿辞退你,这个符合法律规定么?在这个公司上班的人岂不是都很没保障?请教大家,这种规定有法律效用么?是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姐姐现在应该怎么样处理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回答最好是能详细的说明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比较好,是以哪些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如果详细,追加分!!!

  个人认为,公司这样做无非就是要找借口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辞退员工,又无需补偿。
  但是,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首先,公司要有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据此,概括一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协商制定、完善,公示告知。所以,你可以看你姐姐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那一条,那一款?
  其次,什么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那种情形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说,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公司以三封警告信为由,而三封警告信没有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辞退你姐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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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5
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1-12-15
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如果合同期内辞退,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你旁枝末节说得多,但是真正一些需要了解的情节没有说得太详细,所以只能这样回答,可以自己参考一些劳动合同法。内容不多,你的问题基本上都可以了解到了。
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12-15
1、首先记住,宁肯让单位辞退也不能自己辞职,单位辞退你后你还可以起诉辞退的是否合法合理,还可以要求适当的赔偿,若主动辞职则什么都没有。
2、分析你姐姐在工作中的小错误是否达到了公司制度规定中必须要发警告信的程度,如果公司属于滥用警告制度,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会被考虑为过当的。
3、收集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以备下步应诉使用。
主要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看一下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要求、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