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分析 B公司与英国A公司签订了一份按CIF条件出口20吨桂圆干,装运期为7/8月,总价为24万美元的合同。

A公司由I银行开来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N银行议付,金额为12万美元,即总金额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10吨桂圆干装船的次月第一天即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原数量。
B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后,备好全套单据准备向N银行交单议付时, 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B公司在银行开业后交单议付时已超过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B公司只得请N银行向开证行I银行寄单“表提”。I银行随即复电:“N银行面函所提不符点不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B公司只得把第一批货物改成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
随后,B公司及时准备第二批货物,做到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I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款,仍建议按托收处理。待货抵达伦敦,市价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B公司多次交涉,最后以让价20%结案。试问:B公司在此案中犯了哪些错误?

1、错误一:B公司在第一次交单时,如果是在预付银行停业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单,那么,这不算是过了交单期,可以要求议付银行随单出具证明说明这一点。那么,就不算是交单不符。而不应该接受开证行的托收建议按托收处理单据。
2、错误二:该信用证实际上属于分期装运信用证,即当第一次信用证没有被有效利用的情况下,该信用证就此作废。因此,B公司不应该按信用证有效来安排第二批交货,以致给自己增加了被动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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