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七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2、日本A商在我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商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其品牌。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商品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又有何教训?
3、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根据双方函电往来表明,对方应于2000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进口,而时至2001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
2、答:显然在该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回收所有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造成B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生产厂商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在接受订单及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检验、审核采购商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资质,尤其是确保该商品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