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即使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