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即使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8-11
CFR是船舷为界,不过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跟据<200通则>应由我方承担.
第2个回答  2020-05-18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所以我认为,凡装载同一航次及同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货~
这是我初步答案,我不是很确定你的合同具体要求,你能否给我更具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