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现在公司说让我还在这上班,但是要去跟另一个公司签合同,这是一个派遣公司。公司也没有说要跟我解除现在的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公司先跟我解除合同,再让我去签那个派遣公司的合同,我是不是可以以公司没理由辞退我为由提出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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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