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作业 案例分析

自己分析了几次,觉得太过肤浅,深奥点一时又没思路 请大家给做一做 参考借鉴下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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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30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你这题说难不难,但是说深也很深。第一点,赵某,2007年5月的时候,还没有满16岁,那么当时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16岁国家规定还不是合法劳动年龄段,其要到02年7月在是16周岁,所以02年7月之前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计算在单位工作时间,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时间。
2、那么这份协议无效,试用期,违约金,都是无效的。
3、单位要求仲裁,仲裁不会受理,那么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反而赵某可以举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劳动部门反而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
4、另外(具体法规法条记不起来了),就是对这种行为,即使是童工,付出劳动,企业也应该给予“工资”。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30
2001年5月的时候,1986年7月出生的赵某年龄只有14岁,属于童工。

1、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原有的协议无效

2、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

可参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3个回答  2009-04-30
你好!根据法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由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所述情况,本案中,双方之间应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关于第二个问题,该私营企业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复!
第4个回答  2009-04-30
赵某未成年,但仍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但因为算童工,企业犯法用工,要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
企业要求赔偿的主张当然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