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问题

我05年10月进公司试用,试用期4个月转正,公司才开始给我买保险,当时签的06年3月到06年12月31号,到期后又签了份07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在我工作到09年1月23日,公司才提出不续签,除了会给我1月份的工资外还只给我一个月收入的赔偿。
请问1.公司应该是给我1个月的赔偿还是应该算工作3年给我三个月的赔偿
2.我在第二次签的合同上,工资写的是800元,但我的收入加上奖金,补贴,有近3000元,公司给我的一个月赔偿应该是800还是月收入
3.我担心,如果我给公司提出赔偿不合法,公司会继续给我签约,但把我调到工资最低层工作,让我自动离职。因为在以前,公司要开人,都是把员工调到最低层的工作,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即每满一年工作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月平均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一,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其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或者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5
  1.在2008.12.31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即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的而你继续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续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履行。到09.1.23单位属于延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2008.1.1起到2009.1.23期间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2008.1.1前的工龄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或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条例中有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你是否续签合同的规定,那么单位还应当支付你延迟通知的赔偿金。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单位应支付你从2008.12.1到2009.1.23总共54天的工资赔偿金。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2.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你2008.1到2008.12期间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基数的1.5倍就是你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3.如果单位以降低原2008年的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愿意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话,也是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1-31
1.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应当给予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因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此项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今算起,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年算,因此,你的补偿金额是你一个月的工资。
2.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补贴不算入工资)你要看一下你的合同里面有没有关于奖金的,如果有写明,你就可以要.
3.如果你与公司签约,有权调动你的工作,你干不干得了或是愿不愿意继续做都是个人原因.于法是合理的.
第3个回答  2019-05-14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