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有什么区别?

如题,
另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应该遵循什么手续,具体流程是什么(天津的)
综合计算时工作制的申请流程(同上)
说下我们企业的情况。
我们是一家日本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软件出口。在金融风暴的席卷下,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级。我们想把员工的工时制度更改一下以减少部分成本。
想达到的目的:不在发放员工的加班费用,加班的时候可以让员工自行安排倒休,换一个通俗的理解方法就是鼓励员工休假。
依照公司的要求 大家看看 应该适合那一种工时制度?
谢谢了!
高分悬赏!如果答案满意在追加100分!

第1个回答  2009-03-17
我们公司现在有这样一个规定:
每月26.5天为满勤,每月超出的天数,你可以串休,每年累计串休天数超过30以上,按30天计算.一年之内你不串休,串休天数做废.

看能否给你帮助.
回答者: WJX196911100 - 助理 三级 3-4 16:22
1、可以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属政府法规),选择工时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竟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所以可申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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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3-04
我们公司现在有这样一个规定:
每月26.5天为满勤,每月超出的天数,你可以串休,每年累计串休天数超过30以上,按30天计算.一年之内你不串休,串休天数做废.

看能否给你帮助.
第3个回答  2009-03-12
1、可以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属政府法规),选择工时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竟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所以可申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