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 回答:
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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