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2000年1月3日,郭某(15岁)和宋某(19岁,聋哑人)在某广场抢劫了某学生的数码相机,后被某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决定由审判员张某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张某认为该案有一名被告已满18周岁,可以进行公开审理。由于郭某的父亲对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郭某委托的律师工作不力,就解除了委托关系。在审判阶段,郭父未再请律师,人民法院也未为郭某指定律师。宋某委托的律师在开庭时同时为郭某和宋某二人进行辩护。一审判决作出后,郭某不想上诉,但其父亲认为量刑过重,准备提起上诉。

第1个回答  2014-12-24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人宋某系聋哑人,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年人,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应当公开审理。4、宋某委托的律师不得同时为郭某和宋二人辩护。不作详细叙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24
委托律师为其代理,如需帮助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