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3日,郭某(15岁)和宋某(19岁,聋哑人)在某广场抢劫了某学生的数码相机,后被某区人民检察院移交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决定由审判员张某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张某认为该案有一名被告已满18周岁,可以进行公开审理。由于郭某的父亲对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郭某委托的律师工作不力,就解除了委托关系。在审判阶段,郭父未再请律师,人民法院也未为郭某指定律师。宋某委托的律师在开庭时同时为郭某和宋某二人进行辩护。一审判决作出后,郭某不想上诉,但其父亲认为量刑过重,准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