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28岁。2002年某日李某发现邻居徐某一人在家,于是潜进徐家将其强奸,在偷走手机。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杀一儆百,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问辩护人有无意见,两人据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与辩护人2分钟的时间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意见。”在审判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最后陈述机会,被告人陈述时主动交代了拿走徐某手机的事实,但当他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他的陈述,当庭做出判决,以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
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

第1个回答  2017-02-04
1.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是错误的。
宣布开庭后,首先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是错误的。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问或者讯问,审判长认为发问、讯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问、讯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但无权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时间。
4.本案中,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打断其最后陈述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护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被告人同时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
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法院不应当予以审理并加以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曾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检察院并没有起诉该事实,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允侦查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6.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就判决其构成盗窃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2个回答  2015-08-22
我也想知道,正在完成作业呢
第3个回答  2013-03-03
你是学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