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你好!我于2014年2月8日进厂上班,至今厂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动和购买社保,今天我去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问我今天申请仲裁后是否还需要上班?因为老板打电话给我,说我为什么还要到厂打卡上班,还说我再到厂里就要打我。我怕我申请期间厂方以我不上班为由当我自动离职或者算我旷工。另外我手上只有厂牌和六月份的工资条(但工资条没厂名,没盖章)。入职有填入职表,在厂方那存放。考勤因为是指纹打卡,所以我手上也没有考勤记录。请问这样的证据够不够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赔偿入厂至今的每个月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
判令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个请求是不是要写出具体数额?
因为发工资只是现金发放,发了多少工资,我已经记不清了~
大体数字就可以,到时候让单位举出单据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