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离职协议中写明自愿离职,不能申请维权是否合法?

工作地北京,因业绩不好,被领导约谈,强迫离职,领导表明不离职将到天津进行培训一个月,食宿自理,因不想到天津培训及被领导折腾,只能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给离职补偿金一个月基本工资(不足离职前12个月实收平均工资),但企业未按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离职协议中写明仲裁、投诉、补缴社保公积金等需要赔偿违约金,这个条款是否合法?如果申请补缴社保公积金等,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付风险?

第1个回答  2021-09-02
那个约定是违法的,写了也没用。
第2个回答  2021-09-02
对于你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不符合劳动法,我觉得你这种情况,只要找出证据,那么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因为你这种情况属于被迫辞职的,所以说必须要有证据才可以的
第3个回答  2021-09-02
违法条约属于无效条约,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权益,用人单位无权进行干涉。
第4个回答  2021-09-02
离职声明中的仲裁.投诉.补缴社保需要违约金,这些是无效的条款,你可以提出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5个回答  2021-09-02
违约条款违法,无效。补交社保、公积金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