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公司资金借贷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企业把钱借给个人,再由个人将资金借给公司的项目经理并收取利息”
(1)公司的资金,如果不是因为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得借给个人;可以参看《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职工因为经营需要借款(一般是备用金),需要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很显然,将资金借给个人去转借并收息,显然是与公司法不相容的;可以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个人将资金借给项目经理并收息,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这个环节的行为并不违法,只要是程序正当、利率合法、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可以成立。可以参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2、通观整个业务链条,这个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或者说其目的与公司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都是不吻合的。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